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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煤矿用湿式振弦除尘风机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我公司生产的煤矿用湿式振弦除尘风机产品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6-014-00190)。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6-11-21公布, 2006-12-20实施的《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中规定,防爆通风设备(煤矿除尘风机属于防爆通风设备中的防爆风机大类中的产品)应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中有关规定: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 书 正 本




证 书 副 本



证 书 明 细